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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加强电煤价格监测工作,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一、监测报告单位
本制度由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组织实施。
二、采报价定点单位
监测对象为全区燃煤发电企业,自治区发改委价格处兼顾不同企业集团、装机容量、煤炭运输距离和产地来源、煤质等因素选取采价点,为保证监测覆盖面,纳入监测范围的燃煤发电企业电煤消费量应占全区电煤比重80%以上,具体名单见附件2。
三、监测内容
监测内容包括相关燃煤发电企业采购电煤的到货量、发热量、天然煤到厂价格及折算的标煤到厂价格(5000大卡/千克)等。
四、监测频率及报送时间
本报告制度为月报,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个月按到货量加权平均计算的电煤到厂价格(详见附件1)。
五、组织实施
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电煤价格月报工作,督促相关燃煤发电企业按月及时、全面、真实地填报电煤价格监测数据。对监测对象上报的各项数据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组织实地抽查核实,确认真实准确后经内蒙古价格监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上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相关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发布单个企业的电煤价格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