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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交通运输行业价格改革和监管工作要求,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公路货物运输价格变化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价格监测中心《关于做好公路货物运输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定本监测报告制度:
一、监测报告单位
本监测报告制度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价格主管部门。上述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报告制度在当地的组织实施。
二、公路货物运输监测品种、线路及内容
(一)监测品种
公路货物运输价格监测品种包括整车、集装箱和零担3个类别10个品种,具体如下:一是整车货物类,包括煤、钢铁、矿物性建筑材料、粮食、化肥、鲜果菜、活畜禽等7个品种;二是集装箱货物类,包括20英尺和40英尺2个品种;三是零担货物类。具体监测品种目录见附件1。
(二)监测线路
运价监测任务包括煤、粮食、活畜禽等3个运输区域性特征较为明显的品种以及矿物性建筑材料、零担货物等2个运输范围分布较广的货物。各盟市分别选择上述5个品种在当地运出量较大、具有代表性的1条区内线路和1条区外(省际)线路(共10条)作为具体监测线路。
(三)监测内容
1、公路货运监测品种及线路基本信息:填报所监测的具体品种、线路起讫点、车型、运距、货物重量、总运费等。
2、运价水平:公路货运经营者与用户实际成交的货物运输价格,其中应包括路桥通行费等各种费用,单位运价根据报送相关内容由上报系统自动运算得出。
3、公路货运价格水平变动原因分析。如果当期运价水平与上期相比变动幅度达到或者超过5%时,应在《公路货物运输价格监测报送表》(附件3)“备注”栏中说明原因。
运价监测具体内容见附件3。
三、采报价定点单位
各盟市应选择在监测线路运输中占份额较大的公路货物运输企业或运输市场(包括货运场站或货运交易市场),作为采报价定点单位。上述监测线路、采报价定点单位由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选择、确定。选定过程中,应与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分协商。选定的监测线路及采报价定点单位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备案。监测线路和定点单位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更换,因市场实际情况变化确需更换的,新选定的监测线路和定点单位应重新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备案。替代线路要与原线路里程、走向、车型、运输品种接近,替代采报价定点单位要与原单位在经营规模等方面相似。采报价定点单位信息报送要求见附件4。
四、监测报告周期及数据采集、报送
本监测报告制度为旬报,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采集并上报当日价格,如采价日内指定品种、线路发生多批运输,以大多数车辆执行的价格作为当日台账记录价格。如采价日当日指定品种、线路没有发生公路运输,应采集前一日台账记录价格,以此类推。如遇节假日,可顺延采价、上报。为提高监测的时效性,各指定盟市采报的监测信息一律通过内蒙古价格监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报送到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
五、组织实施
各指定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做好公路货物运输价格采报的同时,要加强对当地公路货物运输情况的调研,做好市场价格走势分析,对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按期上报价格监测预警分析报告。
六、考核评比
为了保证全区公路货物运输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正常执行,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将依据全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考核、监督规定及本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对各盟市公路货物运输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