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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价格监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Inner Mongolia price monitoring comprehensive information service plat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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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主要商品进出口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为监测分析国际市场、进出口价格变化对国内、区内市场及价格的影响,为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报告单位及采报价定点单位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盟市、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其负责本报告制度在当地的组织实施工作。

采报价定点单位为按报告制度要求指定的当地主要进出口(企业)单位,承担价格数据采集报送工作。

二、主要监测内容及价格形式

(一)商品进口价格。主要监测商品进出口成本加保险费、运费的到岸价格(CIF)。如没有这种价格,可以填报其它形式进口价格,并在备注栏中说明。

(二)商品出口价格。主要监测出口企业在港口(口岸)交货时的成本加费用的出口离岸价格(FOB)。如没有这种价格,可以填报其它形式出口价格,并在备注栏中说明。

以上两种价格形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变动,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每种商品需同时填报按人民币和外币计价两种价格。如采集的价格是按外币计价的,应按当时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价格,同时填报相应的外币价格,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外币币种和与人民币折算比率。

三、采报价定点单位及监测品种的确定

(一)采报价定点单位。各盟市、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的要求,选择并指定有进出口商品经营业务的有代表性的(企业)单位作为采报价定点单位。并按附8要求将采报价定点单位名单上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备案、确认后,组织实施采报价工作。

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换的,应按本报告制度要求另行选择,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备案、确认。

(二)监测品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品种分为全国统一监测品种和地方补充品种。全国统一监测品种由各盟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附件1《全区主要进口商品监测目录》和附件2《全区主要出口商品监测目录》所列商品确认上报;地方补充监测商品由各盟市按照选择对当地经济影响较大的进出口商品的原则自行确定,并按附7将具体商品目录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各种监测商品按照附1、附2规定的规格等级填报价格监测数据,如定点监测企业没有相应规格等级,可以选择相近的规格等级填报,并在备注栏中说明。附1、附2没有规定规格等级的商品,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该商品进出口量较大的规格等级为监测品种,并在备注中说明。代表规格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数据的可比性。如确实需要更换代表规格品,应在备注栏中说明,并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重新备案。

    四、采价时间及报告周期

    由于进出口商品时间分布具有不均匀的特点,各盟市可按实际情况,具体安排采价周期。在发生进出口业务期间,可采取固定和不固定日期方式,在每旬、每周有进出口业务的日期采价,并按下述计算公式,计算出监测商品的月平均价格上报。

    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报送周期为月报,每月28日上报当月各种商品月平均价格,各地区补充监测商品价格数据一并上报,遇节假日顺延。如当月有的监测商品没有进出口价格发生,各盟市应在报表该商品备注栏中说明,否则视为缺报。

    商品月平均价格计算公式:

某定点监测(企业)单位某商品月平均价格W=ΣPn/N

式中,ΣPn为某种商品当月各次采集价格之和,N为采价次数。

    盟市某商品月平均价格=Σn/N

    式中,ΣWn为本盟市某商品各定点监测(企业)单位月平均价格之和,N为本盟市该商品定点监测(企业)单位个数。

    五、监测分析

    各盟市在做好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的同时,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进出口商品价格分析工作,重点反映进出口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对当地和国内市场的影响等,各盟市每月上报一次。进出口商品价格如果大幅波动,或出现突发异常情况,应随时上报。

    六、报送办法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按本制度规定从定点监测(企业)单位采集价格并向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报送有关价格监测数据。各盟市上报的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资料,须经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七、考核评比

为保证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全区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及本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对各盟市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本制度由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