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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粮食价格监测,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需要,制定本监测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一、监测报告单位
本制度监测报告单位为指定盟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二、三)。指定盟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在当地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采报价定点单位
采报价定点单位即监测点,为按本制度要求选定的粮食收储、加工企业和超市、农贸市场,具体承担粮食价格监测数据采集报送工作。
(一)粮食收储和加工企业。呼和浩特市选择确定2个粮食加工企业;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在指定的各粮食主产旗县(区)(详见附件二),选择1个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2个粮食加工企业;其他指定盟市选择1个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1个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原粮购销价格和部分成品粮出厂价格采报价定点单位。
(二)超市和农贸市场。呼和浩特市选择确定4个农贸市场和4个超市,包头市、乌海市选择确定3个农贸市场和3个超市,其他指定盟市(区)选择2个农贸市场和2个超市,作为成品粮零售价格采报价定点单位。
以上各类采报价定点单位,由指定盟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本着规模较大、经营规范、代表性较强的基本原则,并考虑监测工作基础等因素,选择确定。各盟市(区)选定的监测点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备案后,正式确定为全国或全区粮食价格监测采报价定点单位。采报价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换时,应按本制度要求另行选择,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备案。
三、监测品种和指标
(一)监测品种。监测品种为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等原粮,大米、面粉、玉米粉等成品粮,具体品种详见附件一《粮食价格监测品种目录》。
(二)监测指标。
1、原粮购销价格,监测指定盟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加工企业粮食标准品和混等品收购价格,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销售(出库)价格。
2、优质专用粮食收购价格,监测指定盟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优质专用粮食收购价格。
3、成品粮出厂价格,监测指定盟市粮食加工企业面粉出厂价格。
4、成品粮零售价格,监测指定盟市(区)农贸市场和超市成品粮零售价格。
具体采价和填报要求见附件四至七。
四、监测预警与调查分析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做好基础监测数据采集报送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和分析预测工作。
(一)监测预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的原则,做好粮食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价格监测机构要加强粮食市场价格动态情况巡视工作,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当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征兆和迹象时,价格主管部门及价格监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启动预警工作预案,自动进入预警状态。价格监测采报价定点单位应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粮食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对市场出现的抢购、争购、货源断档等异常性情况要及时做出报告。
(二)调查分析。各地要全面了解掌握粮食生产、收购、流通各环节情况,随时报告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并结合市场形势变化和粮食价格调控、监管工作需要,加强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做出报告。同时,要加强粮食价格分析预测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专门分析,并按时报告。
五、采价时间及上报周期
本制度各报表均为旬报,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采集价格。各指定盟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的时间为采价日当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上报国家的时间为采价日次日。如遇节假日,顺延采价、上报。
六、报送办法
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各盟市(区)价格监测数据及分析资料一律通过计算机工作网络报送,上报的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资料等信息须经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重要情况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七、考核评比
粮食价格监测是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严格执行全区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保证监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应按照《全区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等规定,对各地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并做好考核结果通报及表彰工作。